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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469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该市曾都区。 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江店街道龙岗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9元,依法减半收取46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