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469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该市曾都区。
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江店街道龙岗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9元,依法减半收取46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