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佳鑫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3370号 原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莲花山路堃茂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456341443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理  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