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24民初3694号
原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莲花山路堃茂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456341443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安徽省佳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理 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