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224号
申请人:广州市***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市***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字[2020]577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美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市***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州市***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邹殷涛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甄新顺
书记员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