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3执字第825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兴泰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继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振军,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乌海市兴泰防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临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乌前民商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苗 旺
审判员 曹 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