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正德置业与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71执恢122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正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按照申请人申请扣划并查封。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4、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社区调查,向周围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包括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债权及债务、变更中止等情况,周围群众均表示对上述情况不了解。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凯 审判员 郭庆钢 审判员 李颖异
书记员 孙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