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沿墙街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7312700473,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湖滨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鹤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封标的物另案当事人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403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晶
审判员 仇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