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幖南人健干粉砂浆有限公司、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恢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人健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栋,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南人健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人健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恢复立案执行。
2022年3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拘留预先告知书、传票及执行裁定书。2022年3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2022年4月7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均已抵押至银行且已被多家法院查封;2022年4月7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以上措施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5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
896762.72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超群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