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1069号
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9408757R),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安寺村1楼(长沙市麻田磷矿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
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