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鑫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277号
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安寺村1楼(长沙市麻田磷矿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196号1幢511D。
法定代表人:叶爱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上海鑫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鑫融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3093元,由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