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财保8号
申请人: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秋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张克诚。
申请人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494196.72元或者相应的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94196.72元或者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易 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