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0296号
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安寺村1楼(长沙市麻田磷矿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萍,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晓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邦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湖南人健宝固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舒智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 涵
代理书记员  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