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华泰建筑营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
拟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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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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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金春虎,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周浦乡杭富村金马1组40号。
委托代理人:金明萱,杭州市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庐华泰建筑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36幢1-4号。
法定代表人:郑济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英华,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春虎诉被告桐庐华泰建筑营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俞明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春虎起诉称:2008年,被告因承建桐庐凤川工业园区工程之需向原告承租铲车一台,经结算,被告应付租赁费24600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尚欠18600元,有周银娥出具的欠条为凭。原告经催讨无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支付租赁费186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桐庐华泰建筑营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前代周银娥支付金春虎租赁费12506元,其余诉讼请求金春虎自愿放弃。如逾期,金春虎有权就租赁费总额186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0元,由金春虎承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俞 明 荣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亚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