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3363号
原告:浙江侨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1487521455。
法定代表人:王小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高峰,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坞坵社区马鞍**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6605851637。
法定代表人:张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侨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侨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侨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2元,减半计487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立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翁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