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泰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水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财保9号 申请人:***水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下二道河子村粮食储备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96570374U。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中诚左岸小区1号楼6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3202670978。 负责人:**和,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水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水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000000.00元或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 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