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0862号
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1101009栋。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能公司)与被告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能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外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能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70元,减半收取12335元,由原告湖南湘能智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