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财保116号 申请人: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15层1501、1511室。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084994.9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84994.9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