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71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9)陕7102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5 107 412.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已自动向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了欠款 4 783 575元,尚欠323 837.45元未支付。2020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6 774.45元(案款323 837.45元、执行费52 937元),申请执行人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经核算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还应支付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款及利息等共计429 435.58元,2020年5月29日,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429 435.58元,并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52 937元,2020年6月3日本院解除了对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2020年6月12日本院将429 435.5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7102执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15日结案。 二0二0年六月十五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