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财保405号
申请人: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保险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江控股集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