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彼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财保121号 申请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世贸茂悦广场3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襄王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徐州达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920元,申请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 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