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3900号
原告: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民营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和信食品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七里沟淮海食品城糖食市场1#-1-30。
法定代表人:韩国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和信食品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