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财保278号
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符离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悦广场3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4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爱彼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48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安徽方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