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恢22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益阳建筑工程涂料有限公司,91210102750774099B,住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2号2-16-6室;
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91210100117606495D,住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乾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