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益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益阳建筑工程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2民初3351号

原告:***,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鸿均,辽源市龙山区南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文,辽源市龙山区南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甲新基火炬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夏晓骞,经理。

被告:沈阳益阳建筑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2号2-16-6室。

法定代表人:戴连娣,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海,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白云穗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沈阳益阳建筑工程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鸿均、郑国文、白云公司与益阳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在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与益阳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益阳公司承担本案所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4日***经朋友赵金龙介绍,伙同王梅、赵洪军去长春市恒大御峰二期全体及配套建设工地(前进大街)干活,***至工地干活时,工地负责人周建伟跟***方讲好,供吃供住,每天工资150元,满一个月开资、不压资,工头周建伟安排***在民工宿舍307室居住,第二天在工地干零活。2018年4月16日下午上班时,该工地负责人安排***及工友赵洪军、王梅一起去卸车(保温板),***上车卸货过程中,货车司机李广将该车启动开走导致***在车上被甩下货物砸伤,***受伤后入住医院治疗,***此次受伤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内受伤,白云公司、益阳公司均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一项规定给***申报工伤。

白云公司辩称,本案中***与白云公司不存在用工事实,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上是为案外人任涛从事劳动,案涉工程已承包给案外人任涛。***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也证明***是经介绍来到工地,关于工资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也是与周建伟之间约定的,周建伟是任涛安排在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是受工地工头周建伟的管理和监督,并不受白云公司方管理监督。***的工资也是由任涛支付的。因此白云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任涛的雇佣人员,***在雇佣工作期间受伤,应向任涛主张权利。

益阳公司辩称,本案中***与白云公司不存在用工事实,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上是为案外人任涛从事劳动,案涉工程已承包给案外人任涛,***在雇佣工作期间受伤,应向任涛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7日,中国建筑第五局工程有限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长春恒大御峰二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外墙保温及外墙漆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国建筑第五局工程有限公司将长春恒大御峰二期4#、7#、9#、10#、12#、13#楼外墙保温分包给白云公司施工。2017年5月10日,白云公司与益阳公司签订《工程转包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将长春恒大御峰二期4#、7#、9#、10#、12#、13#楼外墙保温涂料施工工程转包给益阳公司施工。同日,益阳公司与任涛签订《工程转包合同》,将长春恒大御峰二期4#、7#、9#、10#、12#、13#楼外墙保温涂料施工工程转包给任涛施工。2018年4月4日,***受任涛雇佣到长春市恒大御峰二期项目工作,2018年4月16日,***在长春市恒大御峰二期项目工地中受伤。

本院认为,***受雇于任涛,由任涛支付工资并进行管理,其与益阳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请求确认与益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益阳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任涛,应由沈阳益阳建筑工程涂料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鹏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