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千名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06民初115号 原告:***,男,195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3830929Y,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门世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名门世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名门世家公司之间在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25日,***至名门世家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2021年8月4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名门世家公司辩称:***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4日17时19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与***负事故同样责任。2021年8月5日,***出具结清证明一份,确认代**收到无锡名门工地墙、地面砖铺贴,墙、地面砖维修截止到7月31日的工资合计9610元。 诉讼中,*****称其于2021年6月25经***介绍至名门世家工地工作,工资均由***转交,工地负责人为***。名门世家公司**认可其承包了案涉工地,***系其委派的现场管理人员,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7月31日,***确实在工地工作,但之后的工作情况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2021年6月25日至案涉工地工作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对其要求确认与名门世家公司在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8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 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