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5549号
申请人:滨湖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820211MA10351234,住所地无锡市北桥过巷21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63830929Y,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滨湖区***建材经营部与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滨湖区***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万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滨湖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名门世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6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