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2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8号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再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东生,黑龙江新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香坊区兴旺租赁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70号。
经营者:戚淑丽,该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江(与戚淑丽系夫妻关系),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香坊区兴旺租赁站业务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兴旺租赁站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0元,退回上诉人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锐锋
审判员 王振宇
审判员 杨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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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