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李再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来,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巴彦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冀宇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