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67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780687739(1-1),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健,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34590716Q,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8号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再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巴彦县。
第三人:牟洪波,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牟洪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姜占文
审判员  张开宇
审判员  冀宇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