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恢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巴彦县。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5197元,并不足以满足标的。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原 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