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恢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巴彦县。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无房产登记,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5197元,并不足以满足标的。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外民三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原 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