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3日出生,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