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8民初343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8号楼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鸿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20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071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 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