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895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重庆进维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马南大道**附**(联合厂房)项目****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9R3H3F。
法定代表人:钱直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3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进维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昌 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予 波
书 记 员 曾倪玮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