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进维家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进维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8371号
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重庆进维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南大道**附**项目****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钱直进。
被告:***,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与被告重庆进维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该案应缴纳的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左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春丽
书 记 员 柯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