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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执14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050381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08日出生,,住所地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8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001462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7元、执行费1241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0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1001462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07元、执行费12415元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4执14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