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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3572号 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道雄溪村**路*号。 法定代表人:**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永兴路建设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