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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民初339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被告: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50503817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郑中原,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嘉县中宏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2018年8月2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8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称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