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4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禹***与东外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豫1081财保2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9月27日,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380000元的冻结或价值338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珺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