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81民初5432号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禹***与东外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32元,由原告河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珺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