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1438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兵,男,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程兵、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以还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