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2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395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梧州德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工厂一路山地里西巷5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8211998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梧州德润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5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53071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的7559××××080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10371.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祥云县支行的2411××××60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合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本案执行到位的案款共计人民币5810371.5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人民币66065元上交国库,其余案款人民币5744306.5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债权债务明细确认书》,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执行完毕,并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也已依法上交国库,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20)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58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合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深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 执行员 罗      平 执行员 马      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兴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