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6045号之一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高红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69934763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
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395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续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0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