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4民初5356号 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综合楼主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原告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合续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创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合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创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合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02726.2元,以合同总额1027262.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支付至付款之日止(按照每逾期一日以合同总额的0.1%计算,不超过合同总额10%),利息为102726.2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污水处理设备3台,在儋州市东成镇红山村污水处理工程中使用,双方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11月24日将设备交付,被告员工签收并出具《合续设备交付签收单》,2019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设备运行调试初验验收表》。质保金支付条件为通过168试运后一年,原告向被告申请,被告十日内安排付款,但至今仍未能支付,故诉至法院。 百创环保公司答辩称,对本金认可,但不认可利息,同意从起诉之日起算,且应按LPR标准计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11月云南合续公司(乙方,曾用名云南合续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创环保公司(甲方,曾用名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儋州市东成镇洪山村委会农村污水处理工程一体化成套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卖方供应价格为103.8万元设备,质保金为合同额的10%(人民币103800元),质保期为通过168试运行后一年,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甲方于收到乙方申请后10天内安排付款。在质保期内,乙方需持续保证售后服务并跟踪设备质量情况,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由项目业主或甲方项目部人员签字确认质保期满证明,如质保金不足以抵偿质保扣款时,甲方除扣除质保金外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足部分。此款最晚应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支付。采购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此处不再赘述。另合同约定,如买方未按合同3.2条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买方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0.1%的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10%。 2020年4月16日,双方因税率调整对合同金额及发票金额进行了重新约定,签订《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后合同总额为1027262.07元。 合同签订后,百创环保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合同设备,2019年12月26日设备进行了运行调试初验。庭审中,对于质保期限届满日,双方均认为为2020年12月30日。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儋州市东成镇洪山村委会农村污水处理工程一体化成套设备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变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被告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现对于未付的质保金金额双方并无异议,故原告主张要求支付货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本院仅支持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的标准计算,起算时间应按合同约定即质保期届满10日后的次日,双方对质保期届满时间均表示为2020年12月30日,本院不持异议,故起算时间为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总额不超过102726.2元,对原告超出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102726.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027262.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的标准计算,且以102726.2元为限); 二、驳回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1元(原告已预交),由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