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2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育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9号A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孙建堂,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义文,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鸿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倪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义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莉
书记员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