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4402号

原告:***,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业明,山东瀛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65784679N,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宋甜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忠,山东中立达(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霞,系公司职工。

被告: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478089805,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育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忠宾。

第三人:黄信宗,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诚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黄信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爱平

人民陪审员  王胜男

人民陪审员  王颖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