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5977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育黎镇驻地。
被告:***,男,居住地文登区。
原告***与被告***、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被告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乳山市威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乳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威海市文登区,且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出卖人依法向文登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乳山市威助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晓慧
书记员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