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2A3栋A2-1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0185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永标,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国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冰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