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福州安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某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4民初4680号
本院于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对原告***与被告福州安远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错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闽0104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应更正为“被告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评估费、审计费由被告福州安远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文
人民陪审员  林秀娟
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林 海
书 记 员  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