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3523号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3253D。
法定代表人:严钱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芬,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64955B。
法定代表人:陈权,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9元,由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利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