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区星火工业园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64955B。
法定代表人:陈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宣城强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祁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0C6H1G或组织机构代码MA2N0C6H-1。
法定代表人:孙金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强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皖18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76494.93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93元,并承担执行费4119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强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城强圣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101.93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宣城城中支行,账号:62×××6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廷伟
二0二0年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 孙政昊